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732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周派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社区金树路原德生电子厂宿舍楼壹楼31号铺。
经营者:黄琴,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身份证号码:360************620。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周派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周派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