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4号原告:陆红日,女,1997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润冰,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原告陆红日与被告佛山市高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年*月13日立案。
原告陆红日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红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红日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5.98元,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陆红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