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06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塔区晟洋水暖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欧亚达家居广场22号网点。
经营者:付艳珍。
原告严永强诉被告白塔区晟洋水暖建材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严永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原告预交130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