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知民初10号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货物小区60栋负一层7号 法定代表人:尚美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绥芬河市。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