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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与朱权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2012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与朱权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朱权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012号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70号第二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梦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权锋,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权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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