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前进二路221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壬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火炬高科技术工业园05--A。
法定代表人:刘亮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简称云腾公司)、上诉人南京壬网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壬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简称百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百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云腾公司、壬网公司同意百诺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百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南京壬网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应当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367元,分别减半收取800元、183.5元,均由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