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35767号之三原告:冼礼河,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丽容,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U。
法定代表人:罗国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文,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冼礼河诉被告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礼河撤诉。
本案受理费19826元,减半收取计9913元,另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共14943元,由原告冼礼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