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544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阳光便利商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16号。
经营者:陈可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健,河南乾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雷,河南乾晋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阳光便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