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20号原告:莫荣良,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富信隆不锈钢餐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上义工业区。
经营者:邱婷婷,女,1993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临江南路江南新城一期21幢801号。
原告莫荣良诉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富信隆不锈钢餐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莫荣良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莫荣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荣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莫荣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