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9590号原告:广州得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0R。
法定代表人:ANDREWDARRENPITTER(安德鲁·达伦·彼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沛成,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4。
原告广州得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沛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得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广州得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