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9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艾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108-A15房。
法定代表人:彭某1。
被告:广州睿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一101房。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广州艾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睿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夏贤信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夏贤信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