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06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第3村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广生,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中山市真钻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
投资人:翁丽勇。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陈广生、中山市真钻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经查,原告李远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