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72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超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超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