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05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南畔洲新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大汉崎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
经营者:黄辉。
被告:黄辉。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大汉崎电子商行、黄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