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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登州一诺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3781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登州一诺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市登州一诺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378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登州一诺文具店,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街道凤凰村面粉厂北片(金水街)。

经营者:凌波。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登州一诺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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