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378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登州一诺文具店,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街道凤凰村面粉厂北片(金水街)。
经营者:凌波。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登州一诺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