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49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中坝街道昌斌副食店,住所地:江油市城区花园路西侧245金色阳光6栋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81MA62YC2T80,实际经营地江油市花园中路223号,店招“杏花村副食”。
经营者:陈昌斌。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中坝街道昌斌副食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撤回了对被告江油市中坝街道昌斌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