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3050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中环汽配经销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1号烟台汽配城内B4-10号。
经营者:郑新中。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中环汽配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