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3692号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新世嘉大厦4号楼136室。
法定代表人:钱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明,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琪,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爆米花娱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方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爆米花娱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