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姜连军,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住天津市静海区。
2001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居住地候审。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12月12日以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连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