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3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素军,男,汉族。
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邑县高一阵小留村东南区。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素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