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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秋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4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秋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徐秋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4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秋月,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秋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了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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