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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山海关区邢宾百货日杂商店、山海关区利宾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3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山海关区邢宾百货日杂商店、山海关区利宾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山海关区邢宾百货日杂商店;山海关区利宾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3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海关区邢宾百货日杂商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桥农贸批发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3MA08G6YJX4。

经营者:邢志来。

被告:山海关区利宾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桥农贸批发市场。

注册号:130303600022273。

经营者:邢志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海关区邢宾百货日杂商店、山海关区利宾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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