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3963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1层2单元22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Y。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悦丽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70号中电c座2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2。
被告:赵凤玲,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凤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