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0知民初2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孟氏周黑鸭店,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镇振兴路教育综合楼。
经营者:孟庆彬。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孟氏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孟氏周黑鸭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