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0知民初1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雅惠韩品百货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经营者:林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雅惠韩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对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雅惠韩品百货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差额525元,退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