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广州金邦皮具有限公司、宋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3734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广州金邦皮具有限公司、宋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广州金邦皮具有限公司;宋文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民初3734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邦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历三队路东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5F。

法定代表人:宋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宋文辉,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君,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豪,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与被告广州金邦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公司)、宋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被告金邦公司、宋文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君、黄志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杰公司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金邦公司、宋文辉赔偿华杰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金邦公司、宋文辉承担。

事实和理由:华杰公司是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多个实体销售门店。

经行政查处,金邦公司、宋文辉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侵害华杰公司涉案商标权的商品,给华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华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同时,宋文辉为金邦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应对金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金邦公司、宋文辉辩称:1.确认生产侵权产品的事实,但没有进行销售,其已受到行政处罚。

2.华杰公司诉请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

华杰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未提交相应的票据支撑,其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具体损失,也不能证明金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请求衡量我方的主观过错不大、生产规模有限及已受行政处罚等因素,最大限度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3.我方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利,且导致经济损失严重。

加之现在经济形势不景气,受疫情影响,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拖欠工人工资,请求酌情降低需要赔偿的金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杰公司为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手提包,有效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019年8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邦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查明金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印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依法认定金邦公司上述行为侵犯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根据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情况及金邦公司提供的相关单据,认定违法经营额共计14375元。

该局决定责令金邦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575个及半成品400片,并罚款15100元。

华杰公司为证明“CHARLES&KEITH”品牌的知名度,提交了杂志、广告宣传、门店外观照片等。

华杰公司明确其诉请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2000元、调查取证费8000元,并提交律师费2000元的发票一张,同时请求本院酌定经济损失。

金邦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7日,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宋文辉,经营范围为皮革服装制造,皮箱、包(袋)制造,箱、包零售等。

宋文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金邦公司。

本院认为,华杰公司为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华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金邦公司实施侵害华杰公司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已经《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华杰公司要求金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金邦公司生产侵权产品,依法应当赔偿华杰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金额,因华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也不足以证明金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并结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情况以及涉案商标知名度、华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以及金邦公司已受行政处罚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金邦公司系宋文辉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宋文辉未提供证据证明金邦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其应对金邦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金邦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金邦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8000元;

三、被告宋文辉对被告广州金邦皮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2070元,被告广州金邦皮具有限公司、宋文辉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金邦皮具有限公司、宋文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