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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龙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494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龙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龙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94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正聚存电子配件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1龙胜手机市场1层F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

经营者:张燕真,女,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胜手机市场正聚存电子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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