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44号原告:深圳市锦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凤凰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衍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美棚,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锦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美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应急汽车启动电源装置,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年*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锦丰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锦丰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锦丰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