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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泽粤、深圳市九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016号
案件名称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泽粤、深圳市九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张泽粤;深圳市九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正路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16号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2号飞亚达科技大厦1701和1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粤,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市九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一巷3栋B座303。

法定代表人:张泽粤。

被告:深圳华正路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批发市场2D89室。

法定代表人:张泽粤。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泽粤、深圳市九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正路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0××××.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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