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16号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2号飞亚达科技大厦1701和1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粤,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市九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一巷3栋B座303。
法定代表人:张泽粤。
被告:深圳华正路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批发市场2D89室。
法定代表人:张泽粤。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泽粤、深圳市九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正路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0××××.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