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03号原告:吴取明,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旭景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路电子科技大厦5070。
法定代表人:吴军。
原告吴取明与被告深圳市旭景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取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取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