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18号原告:张贵甫,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盈,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菁,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学章,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深圳市凯达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新牛路港深国际中心7A010。
法定代表人:沈学章。
原告张贵甫与被告沈学章、深圳市凯达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5××××.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贵甫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