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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斌与深圳市南山区艾娇颜化妆品商行、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894号
案件名称刘晓斌与深圳市南山区艾娇颜化妆品商行、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晓斌;深圳市南山区艾娇颜化妆品商行;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894号原告:刘晓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艾娇颜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新街翠苑小区7栋1楼105辅。

负责人:陈坤。

被告: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中寨九斗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燕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广东烽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晓斌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艾娇颜化妆品商行、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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