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33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九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西北营村。
法定代表人:郝永辉,该公司经理。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东光县九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425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