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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诸葛瑞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刑初985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诸葛瑞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诸葛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刑初985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生。

被告人诸葛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高章水,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窦玉波,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诸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做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中止审理的原因现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叶菊芬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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