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85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平凡手机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松福大道10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黄楚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675元,本院退回650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