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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平凡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585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平凡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平凡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85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平凡手机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松福大道10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黄楚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675元,本院退回650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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