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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潘立洪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9知民初41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潘立洪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潘立洪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41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立洪,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池晓敏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被告潘立洪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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