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41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立洪,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池晓敏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被告潘立洪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