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70号原告:阮从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运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19号东森商业大厦九楼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L。
法定代表人:温贵成。
被告:深圳市鑫华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爱南路86号2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6。
法定代表人:刘昌勇。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深圳市乐运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华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4月29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从锐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