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66号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五联队工业区B区第18栋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辉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通创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社区大和村596号怡力科技园厂房二层203、204,法定代表人:韩亚东被告:东莞市骏奇智能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村头社区大岗山钧达工业区6幢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增衍被告:张增衍,男。
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通创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奇智能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增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58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5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