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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多嘟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960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多嘟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多嘟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960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剑,男,汉族,1992年3月25日出生。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起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多嘟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诉讼中,被告注销登记,因此列其经营者刘剑为被告。

2020年5月18日,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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