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844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晓东,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被申请人被告:樱花设计(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恒昌街二巷7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1DWL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申请人被告:樱花设计(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恒昌街二巷7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1DWL,被申请人被告:樱花设计(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恒昌街二巷7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1DWL被申请人被告:樱花设计(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恒昌街二巷7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1DWL4L。
法定代表人:郑泽佳。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丁晓东、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樱花设计(中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