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475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悦,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金易达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附46号,注册号500108613507391。
经营者:郑卫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金易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