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293号原告:赖松,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赖知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金典时代7栋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赖成城。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赖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赖知源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赖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松撤回对被告贵州赖知源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赖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