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鼎耀德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145号
案件名称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鼎耀德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鼎耀德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民初1145号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蛮坡小石城一期5栋3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JH974L。

法定代表人:代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航、赖小艳,均系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鼎耀德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劳动路16号338室,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800MA28F4FB6M。

法定代表人:程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梅,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世公司”)诉被告浙江鼎耀德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耀德旭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联合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艳、被告鼎耀德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合创世公司诉称:原告作为从事交规培训业务之企业,合法注册系列交规培训类商标,并独立自主开发《联创交规培训系统》,在全国已有数十万学员使用。

而被告于2016年5月11日注册,也系开展交规培训业务。

为保障双方有序平等竞争,双方签订《平等竞争协议书》,合同约定双方不使用、不假冒对方独立自主开发的交规培训系统进行恶意竞争。

后经原告加盟商反映,被告在多个区域内将假冒原告开发的《联创交规培训系统》进行恶意修改,输入其标识信息,标榜为其独立自主开发的交规培训计算机软件系统予加盟商、学员使用。

并在微信公众号“德旭交规服务平台”中将该系统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德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德《平等竞争协议书》,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假冒原告所开发之《联创交规培训系统》,并停止使用已假冒之计算机软件系统;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鼎耀德旭公司答辩称:我方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使用德计算机软件何原告方不一样,我们是15年自己开发德,并且使用范围也不一样。

原告联合创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原告联合创世公司主体材料,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适格;

经质证,被告鼎耀德旭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包括:《平等竞争协议》,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平等竞争协议的内容。

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原告但证明目的。

第三组证据包括:联创交规培训系统著作权证书,拟证明:原告于2016年获得“联创交规培训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对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著作权登记证书与本案无关。

第四组证据包括:联创交规培训系统题库、德旭交规培训系统题库,拟证明:联创交规系统中打印但题目与德旭交规中查找到的题目一致,德旭交规侵犯类原告公司的著作权。

经质证,被告认为交通培训机关很多题目都是通过驾考真题改编的,不构成侵权。

第五组证据包括:“德旭”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是第18613794号“德旭”文字商标的注册人。

经质证,被告认为鼎耀德旭公司中的“德旭”二字只是作为交规培训系统,和原告方的使用范围不是同一类。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6日、2同年8月9日、同年8月24日、同年11月8日开发完成并取得名称为“联创交规培训管理系统V1.0”、“联合创世交规仿真考试系统V1.0”、“联合创世交规视频培训系统V1.0”、“联合创世交规练习界面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并取得相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7年1月21日,原告取得第18613794号“德旭”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出租;

计算机软件维护;

计算机系统设计;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计算机软件咨询;

软件运营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

计算机技术咨询(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浙江鼎耀德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平等竞争协议书》,约定双方保障业务良序发展,互不侵犯商业权益等意向性内容。

后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德旭交规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中有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系统培训界面和交规试题,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鼎耀德旭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联合创世公司“联创交规培训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一)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等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对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对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对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著作权人登记为“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四份联创交规培训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未提供相关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也未提供被控侵权的“德旭交规培训系统”的计算机程序及文档。

经当庭释明,原告不申请鉴定。

原告提供的联创交规培训系统中的部分题目与德旭交规培训平台的部分题目,并不能证明被告的德旭交规培训系统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侵害了原告的联创交规培训管理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原告联合创世公司对该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对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贵州联合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