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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验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刑初764号之一
案件名称邱验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验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刑初764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验斌(曾用名:邱利兵),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住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王林伟,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验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对案件中止审理。

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陆光怡审判员  叶菊芬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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