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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楷夏佳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134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楷夏佳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夏佳敏;兰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4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雷雷,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佳敏,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兰楷,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佳敏、兰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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