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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杜瑞平、张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81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杜瑞平、张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杜瑞平;张爱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81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杜瑞平,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张爱华,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瑞平、张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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