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13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蓝鹂鑫德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三星工业区经营者:蒙少平,450821198706201708。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蓝鹂鑫德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1××××.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廖安章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