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07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酷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
法定代表人:夏春生,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酷客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0××××.X)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