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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碧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碧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陈碧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9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碧吓,女,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碧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0年5月6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0年5月8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刘娇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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