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47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园XX苑XX号楼XX号商铺。
经营者:李晓玲,其余简况不详。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商铺。
经营者:李书杰,其余简况不详。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已交纳)。